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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一份名為《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下發至各相關單位。此後10天內接受來自社會個人以及機構的反饋,並將在修訂後實施。這是天津市首次由律師擔綱起草的一部地方性法規,這部法規的出臺將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加以強制性約束,尤其是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將有法可依。
《條例》起草小組組長,天津市律師協會房地產業委員會主任李濱指出:『律師小組早在今年3月就完成了初步起草工作,草案在4月底的市政府常務會議上通過,正在報請市人大審批。如果進展順利,該《條例》有望在下半年正式實施。』
李濱指出,房地產轉讓、租賃、中介服務等是《條例》管制的范疇。
『由於天津市房地產市場交易活躍,但又存在主體缺失、各種交易形式並存、行政管理手段缺乏法律支持、預售房款監管、經紀機構經營不規范等問題,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來填補某些法律規定和具體措施的不足。』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有關負責人指出了《條例》出臺的背景。
此前,天津市房地產交易一直參照2004年7月1日頒布的《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執行。與該政策相比,《條例》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條例》指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以認購、定購、登記、選號等形式收取預定款變相銷售的,可按照每套房屋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中介機構的行為也受到了統一規范。《條例》規定,中介機構如果有收取房款、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房地產交易資金,扣留委托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行為,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天津房地產中介市場曾發生過一些違規、違法事件。法規的出臺無疑能保障行業長遠發展,引入良性的競爭機制,避免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21世紀不動產天津分部執行總經理張武說。
但他同時指出,如果《條例》的定位是針對市場交易進行管理,理應承載政府監管部門、交易機構和交易客戶三類群體的責任義務。
『條例本身大多數是政府對中介機構的要求,明令禁止了諸多行為,但並沒有提及消費者層面以及政府監管部門,如果因消費者誠信缺失導致交易問題,相關部門監管不力應該如何處理卻未有規定。』張武說。
據了解,消費者和中介機構正通過不同的方式向有關部門表達意見,天津市人大法工委也將再度組織機構代表進行座談。『按著立法程序,市人大法工委有權在《條例》定稿前對內容做出修正。』李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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