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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房市的節節走高,很多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就花樣翻新地采取各種方式違規售房,以求吸納廣大購房人的錢款,盡快回籠資金,緩解自己的資金壓力。針對這種情況天津市房管局在最近推出的旨在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一系列政策中,明確了無證售房的本質特征:
凡是發生了錢款收受的行為,而且錢款收受行為所指向的對象是還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房屋,都屬於無證售房。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商品房,相當於還不具備銷售條件而不能合法上市流通的商品。試想,消費者買了這樣的商品,等於買了一系列待定的預期,消費者在購買時開發商承諾的房屋的規劃設計、環境配套、交付時間、房屋質量等等都是可變的,風險只能由購房人自擔;更甚者,一旦開發商的運營出現嚴重問題,無法繼續開發,留下『爛尾』工程,或者開發商惡意『攜款潛逃』,購房者的權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在樓盤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一切合同都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我國目前對這種『
預定』階段產生的爭議、糾紛的法律規定並不明晰,大部分的風險都要由消費者承擔。
因此,不管是打著『先期預訂』、『內部認購』的幌子,還是采用『放號』,簽訂『認購卡』、『定購卡』、『派籌卡』、『確認卡』等等名目的各類協議,並向購房者收取『定金』、『訂金』、『預定金』、『誠意金』等款項,而不是通過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和購房者在網上正式簽訂合同的,都有可能是開發商種種變相無證售房的方式。廣大消費者在面對這種情況時一定要清醒,不要被開發商諸如供不應求、欲購從速、預定優惠等宣傳所迷惑,免除種種購房風險。(蒙景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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