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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征物業稅不會取消土地出讓金。』最近一段時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土資源部官員在多個場合不約而同對此作出澄清。
盡管如此,『土地出讓金從一次性征收改為物業稅逐年繳納,從而帶來房價下降』的說法,仍在社會上廣為流傳,讓公眾充滿期待。
公眾的期盼,源於物業稅改革初期政府部門的宣傳。
始於2003年的新一輪稅制改革,要點是在1994年確立的分稅制框架下,對現行稅制進行有增有減的優化調整。其中一項重要改革,是完善以財產稅為主體的地方稅體系。而對現有房地產稅費進行整合重組,出臺物業稅,便是為地方政府設置主體稅種的一個考慮。
或許是為了獲得民眾的認同,在提出要進行物業稅改革後,相關部門在大力宣傳物業稅有這樣那樣好處的同時,並未強調出臺物業稅的最主要的目的,其實是為地方政府設置一個支柱性稅源。他們更願意向民眾宣傳的是——『物業稅出臺後,房價會大幅下降』。
這個說法自有其完整的邏輯。物業稅是借鑒國外房地產保有稅的做法,將現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收費合並,轉化為在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開征物業稅後,將把以往一次性交納的70年期的土地出讓金等相關稅費,改成按年收取,把一次性支出變成在若乾年內逐年支出。
這樣,房價中包含的需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就變為在房產保有階段逐年繳納。2003年11月,時任財政部稅政司司長朱振民在一次講話中曾經說:『通過吸納房地產開發建設環節的一些收費,降低開發成本,房價會相應下降。尤其是減輕了初次買房支出的負擔,使大多數老百姓有條件、有能力買到房。』
眾多專家學者對這個邏輯也給予首肯。他們認為,土地出讓金納入物業稅逐年繳納,可有效地抑制地方政府『寅吃卯糧』等短視行為,減少對土地的濫用,同時可為地方政府提供更穩定、有持續性的財政來源;開征物業稅所引起的一次性房價降低,有利於中低收入消費者購房;物業稅將消費者的支付從很高的一次性支付,變為較低的一次性支付,加上未來的多次較小額支付,也有助於金融系統的穩定等。
基於物業稅改革初期政府部門的說明與承諾,社會公眾對『物業稅出臺後房價會降低』也充滿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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