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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塘沽區金街某小區的業主董先生向本報反映,家中的暖氣一直不熱,希望找人進行維修,但開發商和暖氣公司互相推卸責任,目前問題仍未得到解決。
據了解,該小區已經入住四年了。開發商的工作人員表示:“按照有關規定,入住後的兩個采暖期內,小區暖氣設備由開發商負責維修,超過兩個采暖期,則由供熱公司負責。
目前小區已經入住四年了,開發商沒有義務再進行暖氣維修。居民的采暖費全部交納給供熱公司,開發商分文未收,而且采暖費中包含了維修費,供熱公司更有義務維修供暖設備。”
而據供熱公司的工作人員介紹說:“這個小區的暖氣維修仍然歸開發商負責。根據供暖合同約定,兩個采暖期過後,開發商應該與供熱公司簽訂協議,並對供暖的相關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供熱公司接手這些供暖設備,並負責維修工作。但至今,該小區開發商並未與我們供熱公司交接,也沒有進行供暖設備驗收,因此該小區供暖維修工作仍然是開發商的責任。”
記者隨後電話采訪了天津市供熱辦公室,工作人員也同樣認為:“供熱公司只能在供暖設備驗收合格並與開發商完成交接後,纔有義務維修供暖設備。無論小區入住時間有多長,只要沒有交接,維修工作都是開發商的責任。”
據了解,董先生家裡的暖氣依然不熱,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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