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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拆遷、規劃等原因,天津市一些建設項目未能啟動,留下大片空地造成了土地閑置。為使歷史遺留未實施建設開發項目盡快開工,市政府批轉了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局《關於促進解決歷史遺留未實施建設開發項目的管理辦法》。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從1月6日即《辦法》發布之日起的60天內,向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提交啟動建設的建議方案,逾期將按閑置土地處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近日,市國土房管局專門出臺了相關配套的《實施細則》。
歷史遺留未實施開發建設項目是指經歷史遺留項目聯合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並於2005年1月1日以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歷史遺留項目中,因拆遷、征地或者規劃調整等原因,造成成本提高,未完成拆遷的項目。
按期開工能享相應政策
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該辦法發布之日起60天內,向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進行確認,並提交啟動建設的建議方案。經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確認的開發項目,將給予相應政策進行處置。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對增加的建築面積除按出讓合同標准繳納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外,根據土地級別,每平方米加收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最高不超過500元;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取得土地的,對增加的建築面積除按照成交地價的政府收益計收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外,根據土地級別,每平方米加收土地出讓金政府淨收益,最高不超過500元,不再進行公示。
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繳納拆遷費用,在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簽訂後1年內開工建設。
逾期未申請或施工土地將被收回
歷史遺留項目的建設單位超過規定日期未向市處置閑置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處置申請,也未實施建設的,按閑置土地處理,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不予退還;已實施拆遷的,土地拆遷整理費用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核定後退還。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人表示, 2007年本市將嚴格全市經營性土地集中入市交易管理,充分發揮土地有形市場的作用。避免土地閑置,對單宗土地出讓面積大於15公頃,開發建設周期超過3年的地塊實施嚴格限制。同時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盡快形成有效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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