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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工程用地日前頒布新規定:工程建設禁止佔用濕地,嚴格控制佔用水面;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佔用基本農田;臨時用地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築物。
建設項目佔用農用地或者集體土地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土地勘測定界,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市政府批准或者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內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土地供應計劃擬訂出讓方案。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受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以協議方式出讓或者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城市或者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以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出讓或者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經區、縣政府批准,並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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