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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委托建設行為的監管,提高工程項目的管理水平,發揮投資效益,規范建築市場秩序,市建委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具體情況,決定推出《天津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管理試行辦法》,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實施代建制。
所稱建設工程代建,是指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或委托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乾階段管理諮詢服務。
實行代建的項目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在工程建設期間作為委托人,負責提供建設條件和外部環境。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職責。
代建辦法規定:從事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的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有綜合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招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且從事過與工程項目管理相關的建設工程,有同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績;(二)有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同類或相近項目的管理業績);(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代建單位: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設項目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或者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及工程業績等達不到已有資質規定標准的。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代建辦法規定,代建單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項目中承擔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與業主單位不得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在合同委托范圍內,代建單位獨立開展勘察、設計、施工、材料及設備采購的招標工作,實施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項目代建的主體不得再委托。代建項目建設完工後,應按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業主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雙方結清代建費用。實行分項委托的,代建單位應當自該分項業務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合同約定與業主單位結清代建費用,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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