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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獲悉,日前,經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出臺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並將於3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進一步解讀該條例頒布實施的具體內容,本報記者采訪了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在談到新《條例》與現行《條例》不同之處時,該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與2000年版《條例》相比,共有六大創新點。
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法制化
新《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第六條規定本市實行耕地保護責任制,強調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法定耕地保護責任制的確立,有利於提高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增強耕地保護的法律意識。
通過立法鼓勵節約土地
隨著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戰略舉措的實施,未來天津的城市建設用地需求將很大,如何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是節約用地的一個有效措施。為此,新《條例》第八條規定,天津市將鼓勵節約土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通過立法,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這在全國尚屬首次,目的是以此為導向,調動全社會的單位、公民自覺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確立土地利用四項制度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的重要措施,新《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必須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建立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告制度,有利於督促政府加強規劃的實施管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對農用地轉用的控制和引導作用,確保土地利用按規劃進行,維護土地規劃的嚴肅性,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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