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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術一:
買賣雙方商量好房屋價格後,房主先將房產證交付買主,買主付清絕大部分房款後,房主交鑰匙讓買主住進房子。雙方約定,等房子滿了5年再去辦理過戶手續,以此規避稅費。
律師點評:這種方法風險很大,因為房產證上的名字還是原房主,房主就可能通過掛失來注銷原房產證,辦理新證後,一房兩賣,或者因欠債被法院查封等,都可能造成糾紛。
招術二:
目前一些中介方建議賣房者將房屋價格填寫低一些,這樣的話雖然營業稅逃不掉,但能把合同交易價格做低一些,繳稅稅基小,納稅額也會減少。
律師點評:二手房交易中,使用『陰陽合同』一旦買房人再次將房子轉讓時,將面臨兩個問題:一是由於買入價低,房屋出售時估值也會相應降低;二是由於買入價低,再次賣出和買入價之間的差額就會比較大,再次繳稅時也會相應多繳。另一方面,買方如果動起歪腦筋,堅持以合同價為據,剩下的差價不予給付,也會產生糾紛。
招術三:
市場上流行的公證避稅,是買賣雙方先通過合同或公證的形式進行買賣,待房產所有權滿5年後,再辦理過戶手續,僅花少量的公證費,就可避免繳納營業稅和相關城市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
律師點評:由於要等若乾年後再正式過戶,其間買賣雙方產生糾紛的可能性極大。只公證不過戶對買房人來說存在很大風險,因為在我國的房地產法律、法規中,買賣雙方一旦發生糾紛,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第一證據,而購房合同屬於次要證據。此間房產證仍屬賣方,買主可能吃大虧。
招術四:
李先生出售了自己手上的『豪宅』。為了省錢,李先生在中介公司指點下,把房子『贈送』給汪先生,省去了一大筆稅收。但是,汪先生到公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時,公證部門以饋贈理由不明為由拒絕了他。
律師點評:買賣雙方簽訂的贈與協議雖然具有一定法律效益,但由於該交易實際上是二手房買賣,一旦雙方發生了利益糾紛,法院將無從判決,最後給消費者帶來損失。如果賣主將房子抵押出去,同時又將房子以贈與的形式賣出,這樣買主的利益就會受到嚴重侵害。
招術五:
賣方將房產抵押給典當行,回贖期過後,買方再從典當行購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辦理過戶手續即可。這樣可省下營業稅。
律師點評:這個辦法其實省不了什麼錢。首先,典當行收取的手續費並不低,其次,如果賣家不想賣房了,他只要在約定期限內把錢還給買家即可,那麼買家最後『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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