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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經某中介公司介紹,天津市河西區某住宅賣主馮女士與買主張先生夫婦達成了價格七十萬元的買賣協議,三方簽訂了合同。4月18日,張先生夫婦按約定將七十萬元付給中介公司。6月2日,依據張先生夫婦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各項證件,房屋被合法過戶到張先生夫婦名下。6月12日,馮女士與張先生夫婦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但此後,中介公司一直未按合同把房款交付給馮女士,自此三方產生糾紛。
據了解,事件中最駭人聽聞的部分是馮女士因一份偽造的死亡證而成為『死人』,並在『遺囑』中聲稱把該房屋『遺贈』給張先生夫婦。據相關推斷,偽造的目的是為了避交房屋過戶過程中的相關稅款。因此有傳言認為,假死亡證與假遺囑是由中介公司與房屋買方共同偽造的,因為一旦假證蒙混過關,買方將節省近三萬元的稅費,是直接的受益方。對此,張先生夫婦表示非常氣憤,稱對『偽造事件』毫不知情,同時還無辜承受了巨大壓力。張先生夫婦稱,他們在辦過戶手續前,已將全部房款及三萬元手續費如數交給中介公司,並委托中介公司代辦一切手續,有合同及收據為證。因此即使稅費被免掉,已交出稅款的他們也不是受益者,所以他們根本沒有理由參與偽造假證。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買方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並不存在過錯,即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買方參與了死亡證與遺囑的偽造;依據合同,買賣雙方已確立了買賣關系,買方已將七十萬元購房款給付中介公司並支付了三萬元過戶費;後又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表明合同已履行完畢,依約定房屋所有權應屬於張先生夫婦,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買方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存在過錯,故買方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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