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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銷售單位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對銷售單位擅自提高或不執行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單位,由市房管局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開發銷售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價,並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根據需要,銷售管理部門可提請審計部門或委托會計事務所對開發銷售單位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情況實施審查。
2、對購房人的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對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或采取其他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會同市建委、市物價局等部門追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格補足房款,並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拒不騰房或不補交房款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安元/吳梅/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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