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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強住房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強調,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時,如果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的證明,一律要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方面透露,該《通知》首次對個人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等情況作出了明確規定。也就是說,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應持有關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如果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但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一律要執行銷售非普通住房的政策。屆時,稅務部門要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餘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