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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節約用地,防止開發商長期囤積土地,減少土地閑置,國土資源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聯合發布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范文本(試行),自2006年7月1日起試行。
為防止圈佔土地搞花園式工廠,補充協議規定,屬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宗地中用於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得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一定比例,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為保證用地者及時開發利用土地,防止開發商長期大量囤積土地,補充協議約定了建設項目的竣工時間。受讓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的,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為及時開發利用土地,防止閑置浪費土地,補充協議約定,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佔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1/3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即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征收土地閑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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