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熱線原聲讀者王先生
去年12月,我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支付了認購房屋的定金1萬元。該《商品房認購書》規定認購方在簽訂認購書後7個工作日內必須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如逾期未簽訂視為自動放棄所定房屋,認購定金不予退還。我在7個工作日內前去簽訂合同,但因雙方對於合同條款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致使無法簽訂。開發商拒絕退我定金,他們這樣做對嗎?
律師解答:
目前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簽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一些開發商便不退還定金。定金的約定,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處於極不平等的狀態,買受人承擔著巨大的風險。如果買受人真心希望購買房屋,則先期交納的定金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於受制於人的境地,只能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一些購房人認為,一旦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無論什麼原因房子最終沒有買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還了,這其實是一種誤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由此可見,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賣人不賣此房屋,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況就屬於這種情形,按照法律規定,開發商應該退還定金。
在此提醒購房者,最好的辦法是不要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交定金並不是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所交款項不能認定是定金性質,可以退回。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麼條件下定金可退,可以以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認購書》格式合同內容為參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