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買新房,領鑰匙、喬遷新居,對於攢了一輩子錢想改善居住條件的老百姓來說本來是件高興事兒,可是在於洪區和泰新城剛剛買了房子的業主們一提起交鑰匙的事氣兒就不打一處來,這是為什麼呢?
業主:開發商的賠償太低
4月8日下午,記者來到位於於洪區的和泰新城小區。雖然已是小區居民入住的時間,可園區內依舊一派繁忙的景象,挖掘機在不停地鏟土,工人們也在園區內緊張地工作著。和泰新城的業主楊先生告訴記者,『我們與開發商沈陽市和泰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規定,交鑰匙的時間應該是2005年12月31日,可是直到今天該樓盤的二期工程依然沒有完全竣工,物業公司還沒進駐,根本不具備入住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通知我們領鑰匙入住,還要求在4月15日之前必須辦完入住手續,這也太不合理了。』楊先生給記者看了一份小區居民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合同上說,逾期超過3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一點五的違約金。』
楊先生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如果按照房屋面積為84.33平方米計算,開發商房屋的交付時間晚了96天,應賠償業主的違約金為:96天×17.7萬×0.015%=2548.8元。而和泰新城每平方米的物業費是0.65元,84.33平方米的房子一年的物業費是658.6元,與違約金的數額差了三倍多,如果按照這種做法,業主的權益明顯受到了侵害。
開發商:超期因為供暖設備改造
對於業主提出的賠償要求,沈陽市和泰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部負責人王女士表示,正常入住的時間確實為2005年的12月31日,之所以會造成進住時間晚了三個月,是因為公司在去年冬天對集中供暖進行了改造,耽誤了時間,但這也是為了全體業戶的利益。現在,公司決定免除業主一年的物業費,已經是對此事做出讓步了。
維權支招:協商不成可走法律途徑
很多買房者都有這樣的經歷,在簽訂住房合同時,面對一摞摞厚厚的協議,購房者往往不能仔細地把每項條款看個清楚就一一簽字。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強認為,遇到開發商違約的情況,業主可先與之協商,協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徑。和泰新城的業主如不接受開發商免除第一年物業費的方案,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如果違約責任非常明確,判決在2個月左右就能下來。
王強律師還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合同時應將開發商提供的合同與標准商品房購房合同做對照,如有出入應立刻與開發商交涉,要求其提供標准合同文本。合同中一定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如果自己不熟悉房產領域的具體問題,也可以請律師幫助完成合同簽訂。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