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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花40萬巨款購得商鋪,開發商卻遲遲不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並要求業主打折承擔實際建造中多出的面積。在矛盾不可調和的情況下,業主告開發商在所難免。
根據判決書,2002年11月,業主劉某與南京富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契約,劉某以6000餘元平方米的價格購得江寧區東山鎮南京女人街商鋪1套,建築面積72.32平方米,約定交房日期為2004年3月8日。2004年5月20日,開發商房屋交付給劉某,但未按契約約定,向劉某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且交付房屋的實際建築面積為82.75平方米。對於超出合同約定3%誤差外的8.26平方米,開發商要求劉某按照房價的80%支付房款。由於開發商未能提供購房發票,劉某至今無法辦理房產證;如今還要打折支付法律規定應白送的面積,忍無可忍的劉某將開發商告上江寧區法院。一同訴訟的還有20餘名業主。
作為劉某的代理律師,南京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春贛指出,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開發商應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30000元;超出合同約定面積3%的8.26平方米的產權應歸原告劉某所有,房款由開發商負擔。
開發商辯稱,由於劉某在2005年5月已實際接收並使用該房,因此該交房行為應視為雙方對合同的變更,即劉某已認可房屋驗收合格,不存在延期交房事實,開發商不應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至於超出合同約定3%的面積,開發商堅持按照打八折的價格賣給劉某。
2005年11月,江寧區法院經審理判決,雖然開發商在2004年5月20日實際交房,但未按照契約約定,提供『兩書』,應認定開發商違約,應支付違約金30000元;同時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關於『面積誤差比在3%以上的面積,房款由開發商承擔,產權歸業主』的規定,那8.26平方米的房款由開發商承擔,產權歸劉某。今年3月15日,南京市中院駁回了開發商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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