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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北京市建委獲悉,目前已經確定,建立建材的失信懲戒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
建材質量不合格的,由市建委或區、縣建委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該批次材料的使用,並對留樣進行復檢,復檢仍不合格的,要責成施工單位辦理退貨手續。已用於建築工程的,能夠拆除的,應立即拆除,按照誰采購誰負責的原則賠償損失。經查實屬於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有關規定的,由建材辦移交建委執法大隊等有關部門立案,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行政處罰、媒體曝光、資質降級的處理。對實施了行政處罰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由市建委公布處理結果。對涉及在市建委備案的建築材料供應單位供應的建材,市建材辦將對其給予取消備案及記入『建築材料使用情況不良信息警示系統』,並向社會公布。
在建築工地發現建築材料供應單位偽造檢測報告、生產許可證及其他質量證明文件的,將移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涉嫌偽造的生產企業予以調查處理,向社會公布。涉及在市建委備案的建築材料供應單位,將對其給予取消備案及記入『建築材料使用情況不良信息警示系統』,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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