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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舉辦的相關研討會上,該協會反不正當競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吳維丁律師說,歐典地板消費者維權前景不容樂觀。理由如下:無論是《產品質量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是針對存在質量問題產品,而歐典地板不論是『虛假』、『誇大』或是『失誤』宣傳,都不等於產品的質量問題。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歐典地板存在質量問題,其賠償請求很難獲得司法機關的支持。
4年前,吳維丁律師曾代理過著名的『香武仕』案,當時的情況是:原告在看完2002年央視『3·15』晚會後即提出雙倍賠償請求,但一審二審均敗訴,原因是法院沒有認可中央電視臺調查的證據。然而,對於『歐典事件』,筆者想探究的是,假如下一步歐典消費者的訴訟真的重蹈『香武仕』覆轍,完全可以預料一系列的社會負效應繼續蔓延:
一是『國際玩笑』大可繼續輕松愉快地開下去。正所謂『民不厭詐』,由於很多中國產品與發達國家相比的確存在差距,迷信國際名牌的消費心理一時半會兒很難明顯消退。當這類『國際玩笑』既可賺來大把鈔票又不需要擔責被實踐證明之後,更多的商家何樂而不為?今後,所有涉嫌虛假宣傳的商家都能為自己找到強有力的借口:別人都在吹牛,假如我老老實實,將何以生存?
二是更多上當受騙的消費者將選擇沈默。打民事官司首先是一種『經濟行為』,幾乎沒有誰願意自己掏訴訟費、律師費去打一場不可能贏的官司。從律師角度看,他們肯定比消費者更清楚『香武仕』案敗訴的司法環境,故接受委托的積極性定會大減。如此,當打維權官司以及受委托的衝動和行為被抑制後,這類司法實踐便會大大減少,從而該領域的法律完善也就越艱難、越緩慢。
三是給予『國家免檢』待遇、『3·15』標志的部門以及播發虛假廣告的媒體均可輕松免責。『國家免檢』表達的無疑是國家信用,消協雖不屬政府機構,但在消費者心目中具有與政府公信同等的信用。當每一塊歐典地板都被打上鮮明的『國家免檢』以及『3·15』烙印後,便意味著純系吹牛的所謂『歐洲百年品牌』也被『固化』在每一塊地板上。無論是審查不嚴、官僚主義還是別的,按說上述部門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問題是,一旦法院判定『虛假』、『誇大』或『失誤』的宣傳不違法且無需擔責,他們當然也就順水推舟般地用不著擔責。這樣,當一種不當行為(尤其是可從中獲利的不當行為)被事實證明可徹底免責之後,同類的行為將不可能被遏制。
幾乎任何一種品牌商品,其市場價格都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物質』意義上的質量、性能、工藝等等,二是品牌意義上的『質量』。至於歐典地板,其品牌價值在售價中的佔比之大,不言自明。即使在經過了質檢部門認真負責的檢驗後表明其物質意義上的質量一點問題也沒有,也不等於完全找不到針對其品牌欺詐的適用法律條文。例如在《合同法》中,交易雙方堅持誠信是最基本的原則。『假冒偽劣』,則是《消法》等許多法律都可以管的,而在『假冒偽劣』4個字中,歐典地板起碼佔著兩個到3個;至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各地先後出臺的實施細則,相信同樣不難從中找到與歐典『對號』的條文。
因此,根本問題不在於找不到相應的法律,而是有關方面想不想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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