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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等六大類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均能像銷售普通住房一樣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待遇。近日,北京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市建委聯合出臺了『關於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補充通知』。
通知明確規定,對於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購公房、危改回遷房、合作社集資建設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綠化隔離地區農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前按照非普通住房標准繳稅,今後均享受普通住房的待遇。此外,對於納稅人銷售平房住宅的,凡實際成交價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的,均視同普通住房。
自今年6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已購住房時,購房2年的時限,已經成為了能否獲得稅收優惠的關鍵環節。不過,由於本市此前有關規定沒有對於這一時間的認定作出規范,因此在操作上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就此,這次三部門規定,今後納稅人銷售已購住房的購房時間,可按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核定證明或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時間,以孰先原則確定。
另外,首次上市交易的這六類住房,如因一些合理的客觀原因,購房人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辦理契稅手續的,可憑原購房發票或合法付款票據證明的第一筆購房款交納時間,作為購房時間。
鏈接·普通住宅優惠政策
目前,按照有關規定,凡購買後超過2年銷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銷售價格減除原購進價格後的餘額,向賣房者計算征收營業稅(含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購買後超過2年(含)銷售的普通住房,則免予征收營業稅。此外,對於個人購買的普通住宅,按房價的1.5%,向購房者計征契稅;非普通住宅的,則按3%的稅率計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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