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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天津市日前出臺了『個人購買住房不滿兩年交易全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的相關規定,眾多市民非常關注如何具體辦理營業稅。昨日(7月1日)記者獲悉,市地方稅務局、市房管局聯合下發通知,明確了將個人銷售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應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委托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代征,並明晰了相關辦理手續流程。
據悉,日前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在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住房,凡購買不滿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標准的住房,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2005年6月1日後,對個人購買的不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標准的非普通住房,購買超過兩年(含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房管部門對在我市城鎮范圍內個人銷售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取得的銷售收入,代征稅款,個人銷售住宅稅率為5.55%,其中包括營業稅5%,營業稅附加0.55%。
個人在辦理銷售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產權轉移手續前,售房人應填寫《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納稅申報表》,此表包括買賣雙方情況、房屋購買日期、房屋上次和本次交易情況、房產類型及是否納稅、納稅申報以及稅率等內容。對按規定應繳納稅款的,房管部門為其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售房人持《稅收通用繳款書》到銀行繳納稅款後,房管部門查驗並留存蓋有銀行收訖章的《稅收通用繳款書》,為其代開《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對符合免稅規定的,售房人填寫《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納稅申報表》後,房管部門為其代開『個人售房發票』,並在『繳納營業稅及附稅』一欄注明『免稅』字樣。(劉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