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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公布『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這一司法解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司法解釋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標的物僅限於國有建設性土地使用權,而不包括國有農場的土地使用權,更不包括集體土地使用權。
為配合國務院開展的全國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司法解釋特別對因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出讓土地使用權引發的合同糾紛作出了切合我國土地市場實際情況的處理規定,即『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本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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