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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同時賣給8個買主,共詐騙40餘萬元。近日,昆明3個賣房者因涉嫌合同詐騙罪在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受審。
2004年4月,昆明某單位退休職工李杏芳與單位簽訂『職工集資建房協議』,她將得到一套80多平方米的住房。但李並未向單位交納近10萬元的集資建房款,也沒有入住。之後的3個月間,李和女兒馮某、孫女王某在當地多家房屋中介、報紙和小區內發布售房信息。
做房屋中介生意的段先生第一個找上門,與李杏芳簽訂了購房協議,支付了5.5萬元首付款。但是此後這套房又分別賣給了7個買主。買主劉先生說,當時昆明房價正呈上漲勢頭,這套房售價不高,他還調查了房主的情況,覺得可以信任。另一買主楊女士還查看了賣主的身份證、戶口簿、集資建房協議等證件,然後付了首付款。
據公安機關查明,截至案發時,李杏芳3人以房屋首付款、定金、配套費等名義共詐騙8位購房者44.8萬元。
目前,該房的集資權已被單位收回分給了其他職工。
對此,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看法。雲南標志律師事務所律師袁志鋼指出,房屋買賣屬於所有物的交易,產權證纔是賣方實際擁有房屋的有效證明,是雙方合法交易的基礎。如果僅憑上述情況推斷交易的成功率,就變成了『依賴誠信為基礎』,會存在風險。當出現『不可預見的風險因素』時,交易也就隨之失敗,甚至遭受損失。『購房者走入了判斷的誤區是本案的癥結所在。』袁志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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