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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出臺的法規要處罰不及時辦理產權證的任何一方
23日本報《拖辦房產證將被處罰》一文報道了《北京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擬采納政協委員建議,將立法明確規定不及時申請或不及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政府主管部門、開發商、購房者將應分別承擔的責任。有讀者對此提出疑義,認為購房人不應該承擔責任。記者就此采訪了政府有關部門和業內人士,相關人士的看法是:產權證辦理是市建委權屬處、開發商和購房人三方相互配合完成的,任何一方不承擔相關的責任都將使產權證無法辦理或拖沓。即將出臺的相關規定將對產權證辦理過程中不予以配合而致使產權證無法及時辦理的任何一方采取處罰。
據介紹,權屬處負責發證;開發商提供樓盤辦理產權的合法條件,如提供竣工驗收、完成面積實測等;而購房人必須繳納完契稅、公共維修基金。而產權證的辦理程序:可以是購房人自己去權屬處辦理,也可以是購房人委托開發商辦理。因為現在大部分購房人都采用開發商階段性擔保貸款購房,因此,按市場慣例,產權證一般都是由開發商代辦,而購房人繳納500元到2000元不等的代辦費。
在過去,尤其是在2002年以前,購房人拿不到產權證,往往是開發商沒有完成相關的合法手續,如未繳納完土地出讓金、未辦理完大產權等,責任多在開發商;而2002年以後,隨著市場的逐漸規范,以及貸款購房人的增多,產權證遲辦的責任人在發生變化,越來越多的購房人開始以不繳納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為擋箭牌,不配合為其代辦的開發商辦理產權證。而發生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的貸款購房人,即便是辦理完產權證,也會被抵押給銀行,購房人拿不到。再加上很多房子入住的時候都會有些這樣那樣的問題,一些購房人就不配合開發商辦理產權證,給開發商『施加壓力』。
因此,業內人士認為,市建委要出臺法規,對不及時申請或不及時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各方采取相應責任的處罰,是件好事。但必須明確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市建委應該及時在網上公示能辦理產權證的預售樓盤,以避免有些開發商以政府職能部門辦事慢推卸責任;二是對那些需要開發商代辦產權證的樓盤,明確代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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