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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前拿到新房的房產證,讓在北京中關村工作的李敏新大喜過望。但仔細研究了一番剛到手的房本後,新的煩惱出現了——『房產證上說,房子的土地使用權到2073年就到期。那麼,70年後我的房子該怎麼辦?』
急忙上網查閱相關的法律規定,李敏新發現,5月1日出臺的《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中提及了自己所關心的問題。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准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屆滿』、『未獲批准』、『無償收回』……這些字眼讓李先生更加擔心自己房子的命運。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相關人員。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問題,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要如何解決。』
據這位工作人員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他認為,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我個人認為,再次申請的期限可以和第一次申請一樣,也是70年。』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導師林增傑告訴記者,從全球范圍來看,有些西方國家的土地使用權是沒有期限的,所以不存在這個問題;而另一些規定土地使用權期限的國家則采取到期後,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給予差價補償的方式。
林增傑認為,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於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林增傑說,從上個世紀末,我國開始大規模出現個人購買房屋的情況。我國真正面臨70年土地使用權屆滿的問題,還有大約四五十年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可以參考各方面的意見,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文,妥善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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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津市的樓房購買者,從上世紀90年代末買的房屋到現在還因爲當地房產公司的官僚們的作風,尚未領到房屋產權證。更不會想到70年以後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