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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生活》播出節目《我的房子為何只能住十年》,以下為節目內容。
對於很多人來說,買房子大概是一生中最大的開銷,很多人耗盡積蓄買一套房子,就指望住一輩子的,可是,有一個小區,人們花高價買來的房子剛住了沒多久,就住不下去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30多萬買的房子只能住十年
三個月前,沈大軍還是芙蓉小區的一名業主,但是前不久,他卻不得不將自己的房子低價賣給了別人,賠了三萬多元錢。
這麼漂亮的房子,賣給別人竟然賠了三萬多元錢,確實有點可惜,但是沈大軍卻反而有一種如釋重負的感覺,因為自己這房子賠錢都不好賣。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2002年,沈大軍買了周口市芙蓉小區裡的這套現房,當時的售價是每平方米是1200多元,一共花了33萬9千元。房子買了之後開發商很快辦了房產證,沈大軍和小區的其他業主們以為從此可以安居樂業了。
然而就在去年年底,因為一件偶然的事件,讓小區的業主們發現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嚴重的問題。
因為路的原因和中醫院家屬院發生了糾紛,業主們去土地局查詢,纔知道自己所在小區的土地開發一共只買了10年。
十年,這十年意味著什麼呢?意味著沈大軍他們花幾十萬買來的房子只能住十年。而開發商當時光開發就用了三年多,業主們拿到房子後,只有6年多的時間可以住了。
記者見到了小區業主從土地局復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芙蓉小區的開發商是周口市華藝裝飾水電工程公司,它和周口市土地局簽訂的土地使用年限果然只有10年。簽訂合同的時間是1999年的12月2日,也就是說到了2009年的12月2日,10年的土地使用權就到期了。土地到期以後,國家就可以把土地收回,包括房子,產權都不歸你了,房子不更等於零嗎?
業主們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因為這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上面寫得很清楚,土地使用屆滿以後,國家就有權將土地收回,包括地上的附屬物。這附屬物不就是房子嗎?想想自己花了幾十萬買來的房子,卻只能住十年,業主們怎能不著急呢?
記者找到了芙蓉小區的開發商是鄧昌宏,可是他始終不願接受采訪。
開發商:使用年限沒必要告訴業主。
在周口市就芙蓉小區面臨的問題進行采訪期間記者還發現,緊挨著芙蓉小區的世紀花園也存在同樣問題。10年土地使用權馬上就到期了,目前已經過去了4年。
按照開發商所說的,在當年開發土地時,只取得了十年的土地使用權,而且十年的期限並不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記者在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看到,居住用地最高年限為70年,但是條例裡並沒有對最短年限做出規定。可是這麼短的使用年限,當初買房的業主們卻並不知情。
開發商對此的解釋是:沒必要告訴業主。而業主們也說,早知道這樣,肯定不會買的。
在業主們和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上,記者沒有看到任何有關土地使用年限的條款。而早在2000年,國家建設部就頒布了推薦使用的標准示范合同文本,可是在這裡似乎並不被認可。開發商的解釋是,各地情況不一樣,周口經濟比較落後。
按照國家規定,開發商在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時候,要向國家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的年限的時間越長,出讓金就相應的越高。在這份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上記者看到,10年的使用期限,開發商總共交納了14萬元的土地出讓金。
70年的土地出讓金絕不止是14萬元。這也就是說,少交了土地出讓金,開發商可以大大地降低房產的開發成本。但是成本降低了,那房價呢?
為此,沈大軍還專門委托了河南省價格認證中心,以他買的那套房子作為標的,核算一下這套只有1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子,市場價格究竟是多少?
價格認證後的結果是,房子的市場價應該是22萬,但是沈大軍卻是用33萬買下了這套房子。他這套房子不但錢多花了,而且使用的期限只有十年。
沈大軍感到非常傷心:本以為只要拿到房屋產權證就行了,誰知道還會有這樣的事。
土地出讓金應該由誰來交
如今沈大軍已經將房子賣了,雖然賠了些錢,但是圖了個心淨。那麼芙蓉小區和世紀花園其他的業主們,面臨很快就將到來的十年期限,他們該怎麼辦呢?有趣的是,我們在采訪中發現,開發商馬得銀也住在她自己開發的世紀花園小區裡,這麼短的使用年限她自己難道不擔心嗎?這位開發商在電話裡這樣說,
只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
按照開發商的說法,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業主們可以要求延長土地使用年限,但是前提條件是,需要補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可是業主們顯然不願意交這筆錢。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開發商當初根本沒有把土地只有十年使用年限的事情告訴購房者,我們不禁要問,開發商憑什麼可以對業主的知情權如此漠視?對於業主們來說,如果當時買房子時能夠再慎重一些,查查相關的規定,政策,或許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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