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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在河南的一個地方報紙上看到這樣一件事情。年近60歲的鄭州市民老趙10年前,用自己一生的積蓄,花20萬元在鄭州市甲房地產開發公司購買了一套三室一廳的住房,並及時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時隔幾年,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打破了他平靜的生活。甲房地產開發公司因為經營不善,將老趙所居住的商品樓轉讓給乙房地產開發公司,雙方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相關轉讓手續,乙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了該商品樓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乙房地產開發公司決定根據自己的需要,拆除該棟商品樓開發其他項目。眼看就要失去安身之地了,老趙多次找乙公司交涉,但該公司說自己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堅持拆除。自己對房子擁有100%的產權,難道這房子還不屬於自己嗎?
對此,地方國土資源局同志對老趙說,你的房子只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沒有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所以,乙公司有拆除該建築的權利。經過有關部門的協調,老趙雖然得到了一定補償,但仍損失不少。
記者就此事詢問了身邊幾個在北京買了房子的朋友,大家竟都一頭霧水,根本沒聽說過買房子還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這回事。
北京:個人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北京市國土房管局2004年5月10日公布了《北京市房地產登記條例(送審稿)》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規定,房地產登記以一宗地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單獨擁有一宗土地後,以該宗地和地上房屋進行登記。共用宗地上單獨擁有一個權屬單元房屋的,以房屋的棟、層、套、間以及具體權屬單元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連同房屋分攤的土地進行登記。當房地產發生轉讓、分割、贈與、抵押、設典等情況,有關當事人雙方應共同申請登記。此『房地產登記條例』是北京市首次對房地產登記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許多業內專家解釋,這標明今後北京市對房地產的權屬可能采用『兩證合一』的發證方式。
但當記者打電話諮詢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時,卻得到了另人驚訝的答案。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現在北京仍然不對個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至於『兩證合一』,更不可能。早在去年7月1日,原北京市國土房管局被分拆,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正式掛牌成立。原國土房管局承擔的房屋行政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職責劃入市建委,土地、地質礦產行政管理的職責劃入市國土局。各區縣的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改組為房管局,其原有的國土資源管理權全部上收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不再有土地審批權。海淀區和朝陽區房管局也是同樣的答復,『不接待個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多數居民不知『土地使用權證』
采訪中記者發現,竟然有很多業主根本就不知道買房子還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一位劉先生說,有了房屋使用權證我對房子不是就有了100%的產權了嗎?開發商也並沒有告訴我要辦這個證。還有一位業主對記者說,這個證是開發商應該辦的吧,就這麼一塊土地這麼多業主怎麼辦理使用權?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譚峻說,根據《房地產》法的規定,所購商品房應該具備『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兩個證書。但目前北京居民買房只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所有權證表明土地來源是劃撥還是出讓。對於劃撥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它的轉讓、銷售等有嚴格限制;但對於出讓來源的商品房,它的轉讓、銷售國家沒有任何限制。開發商在房管局辦理土地的初始登記,土地開發到一定程度纔允許轉讓土地使用權。業主買房子相當與第二次轉讓土地使用權,涉及到土地的轉移登記。
關於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方法,譚教授說,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用地土地使用權證應該由住房戶和原使用土地單位到轄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國土資源部門將依法辦理;如果原用地單位已經不存在,住房戶和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現在實際使用原單位土地的單位,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如果住房由居委會管理,住戶可和居委會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共同申請。商品房辦理土地使用證應該由住房戶和開發商共同到所在轄區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但有一個問題就是樓房的佔地面積很清楚,但基地上的建築物屬於不同的所有權人。這樣在辦理土地所有權證的時候就按照房屋的建築面積把土地分為不同的份額。根據國家規定,對於樓房住戶,樓下整宗地作為公有宗地,每戶分攤面積等於宗地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乘以戶建築面積。除了建築基地外,公共走道,公共綠化等應該是公有使用權。所以,業主完整的土地使用權應該是兩部分:對基地的分額和對公有面積的使用權。
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有風險嗎?
對於個人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譚教授說不會存在太大風險。我國是土地國有制,個人辦理土地使用權不太現實。隨著現在各種政策把開發商的門檻抬高,房地產開發越來越規范,開發商把土地使用權證轉讓出去的情況不多。所以,業主賣了房子,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基本可以保證自己的權利。但是,法律界人士卻不這麼樂觀,記者采訪的幾位律師普遍認為,現在大部分業主都沒有辦理土地證的意識。但事實上『土地使用權證』是存在的,而且一直留在開發企業那裡。開發商實際在房屋銷售中已經將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時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分攤在各單元房中。但業主買了房子後,卻只能辦理產權證,卻不能辦理土地證,這本身就不合法。另外,房屋銷售完畢後,『土地使用權證』的去向成為房地產行業中的一個『雷區』,如果還保留在開發企業那裡,業主肯定會承擔一定的風險。因為現在開發一個項目需要的資金很多,光依靠開發商的自有資金是不夠的,許多開發企業都要把土地證抵押給銀行進行貸款,而一旦該企業在還貸上出現什麼問題。銀行就面臨著是將這土地使用權重新投放進市場,這樣就可能會發生本文開頭河南鄭州發生的事件;要麼銀行將承擔開發企業不能還貸留下的壞帳,這顯然是銀行所更不願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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