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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合同草案不再舉行聽證會,將在網上征求市民意見。車位的使用年限被限定在20年至50年之間收費價格將由業主與開發商自行商議。
原定於3月底出臺的《北京市機動車車位預售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見稿將推遲到4月上旬公示。昨天,記者從負責該合同的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市建委和市工商局獲悉,該合同草案不再舉行聽證會,而是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公示,廣泛征求市民意見,然後再正式出臺。據透露,北京即將出臺的這份停車位買賣合同,還是全國惟一一份以合同形式規范開發商和業主之間買賣關系的書面協議。合同中將規定:收費價格將由業主與開發商自行商議。
停車位的產權、收費一直是購房人最頭疼的問題之一,有的小區甚至還出現『只賣不租』的霸王條款。由於缺乏相應規定,停車位問題成為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產生糾紛的重要原因。記者了解到,目前市工商局和市建委正在制定《北京市機動車車位預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將明確車位產權、車位使用期限,以及正常停放車輛受損後的責任、賠償等問題。據相關人士透露,在即將出臺的《北京市機動車車位預售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停車位可以買賣,車位的使用年限被限定在20年至50年之間,但是對於不同樓盤停車位的具體價格並沒有統一的規定,而是預留出空白。由於各樓盤的售價、容積率以及停車位數量等因素不盡相同,所以某一樓盤停車位的具體售價仍然沿用以往示范合同中的方式,由業主與開發商協商妥當後填寫。對此,有關人士的解釋是:『由於目前國家相關政府部門對於停車位收費沒有具體標准,所以,買賣雙方只能根據市場價格議價買賣。』記者了解到,此前相關部門曾經對停車位有一個最高限價的規定,而目前由於停車位的需大於供,所以各樓盤的停車位或售或租,都是執行的最高收費標准。
盡管停車位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還不得詳盡知曉,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該文本的內容並不能包羅萬象地解決現實停車位買賣中存在的全部糾紛。市工商局合同處有關人士表示,停車位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出臺後,只是保證了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便具有了決定是否購買停車位;停車位的價格可與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等主動選擇的權利。如此一來,不但提前堵住了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日後單方面提出停車位收費方式、收費標准而發生糾紛的可能性;購房人在買房的同時也能根據停車位的售價,清楚地計算出購房的實際花費,避免了一筆糊涂賬。
目前北京住宅車位主要產權狀況
1、敞開式的地上車位——屬於全體業主。
主要通過劃線確定每個車位的具體位置,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
2、三面有護圍的地上車位(庫)——可辦產權,可銷售。
若開發商在當初規劃時,明確了這類車位(庫)有獨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則開發商有權出售。
3、地下車位(庫)建築面積未分攤——可辦產權,可銷售,但是無約定的話就屬於全體業主。
如果地下車位(庫)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不能辦產權的當然還是禁止銷售屬於全體業主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4、地下車位(庫)建築面積已分攤——屬於全體業主。
如果地下車位(庫)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這類地下車位(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5、地下車位(庫)屬於『人防工程』——收益屬於全體業主。
6、改造車位(庫)——屬於全體業主。
還有一種非常嚴重的現象是在規劃許可證上沒有載明的,開發商為了謀取利益用建築物的地下空間而改造成的停車位(庫),這種停車位沒有計算在建築物的建築面積之內,也無法取得產權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也無權擅自處分這些車位(庫),它們也應該屬於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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