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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征求意見稿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停車泊位數量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並列入建築設計審核規劃;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確因場地等條件所限,難以配建、增建的,應當根據所缺停車泊位的數量情況異地建設停車場,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征求意見稿規定,已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已建成的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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