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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日前獲悉,天津市政府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制訂《天津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並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合同期滿前3個月,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同時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15天。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合同終止之日。在解除合同1個月前,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入、支出狀況,並將預收的費用退還給業主。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佔用費、利用物業共用設施所得收益等餘額和財務賬冊、物業檔案資料、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場地和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物、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明細賬目和明細臺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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