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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於解決物業糾紛尚無法可依,物業管理條例也是軟性的政策,執行起來有難度。遇到各種糾紛,只能通過《民法》或者《刑法》等的相關規定,《物權法》的出臺則解決了這種狀況,將很多詳細的規定納入法律的框架中。
新建的建築物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通風、采光和日照。
劉女士所住的房子本來通風和采光都很好,可是好景不長,小區的牆面建起了高層建築,龐然大物一下子把家裡的陽光全都吞沒了,對於這種狀況劉女士特別痛苦,可是卻投訴無門。《物權法》草案將這些問題落實到了實處。劉女士的問題解決了。草案規定,建造建築物,應當與相鄰建築物保持適當距離並適當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建築物權利人應為鄰居鋪設電線、電纜、水管等提供便利。
蔡女士家的水管一直有問題,可是物業來修理必須通過樓上的住戶,一次、兩次樓上的人還能配合,可是次數多了,樓上的人就不同意了,這讓蔡女士很為難。《物權法》草案針對這種情況有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草案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鋪設電線、電纜、水管、煤氣管等管線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鄰的人居住行為不得損害到其他人的權利。
草案規定,建築物的屋檐滴水,不得直接滴注於相鄰的不動產;安裝空調等設施,不得因滴水、噪音對相鄰的權利人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有權要求施工的不動產權利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問題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尚存難點
建築物所有權的問題一直是物業糾紛中比較集中的問題,針對這一分體,《物權法》草案中對建築物的所有權進行了區分。
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建築區劃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業主共有。會所、車庫、綠地等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
對於《物權法》草案中建築物權利區分所有權,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新教授認為在實踐中還存在困難。比如對窗前綠地、樓頂空間、停車位的權屬等還存在爭議。窗前綠地和樓頂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是建築物的共有部分,能否賣給一戶單獨享有呢?而停車位糾紛的主要表現是權屬不明。實踐中,多數情況是開發商在業主整體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上面進行開發,並將其出售給業主使用,等於是業主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和共有的停車位,卻被開發商佔為己有。
鏈接
《物權法》草案於10月22日送交十屆人大第12次會議二審,委員一致認為《物權法》非常重要,鼓勵盡早出臺。其主要起草人王利明教授認為,如果正常的話,兩個月後三審通過的可能性非常大。
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既包括汽車這樣的動產,也包括房屋這樣的不動產。《物權法》對於解決小區內常見的各種糾紛的確有著重大的意義。王利明認為,物權法的出臺,是憲法原則的具體化。把老百姓的權利明明白白寫進法典,有利於制止那些踐踏老百姓財產權利的現象。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如今已成為不動產物權的重要問題,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業主與業主之間為樓梯、車庫等空間的所有權發生糾紛的問題屢見不鮮。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尚存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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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完全可以實現居住小區的自助式物業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