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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物業』,那真是『愛你十分淚七分』。前有『趙錢孫李』們為了幾平方米的公用面積到底算誰的而爭得面紅耳赤,後有『周吳鄭王』們說不清停輛私家車到底應該交多少物業費,還有更多的『馮陳褚魏』們在住了大半年小區以後,仍然搞不清物業管理到底都做了些什麼!怪不得市場流行這麼一句話:不怕買不到好房,就怕遇不上好物業。
前兩天,一些讀者向本報反映了這樣一件蹊蹺事:某小區業主李先生下班後,將剛剛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放在樓下,轉天早上卻發現車子不翼而飛。李先生憤怒地找到物業公司索要賠償,卻遭到公司拒絕,原因是業委會沒有委托公司負責看管業主車輛。這似乎看來是業委會的責任,於是李先生又來到業委會評理,而業委會卻說當初擬定委托條款時,業主並沒有要求業委會對業主車輛進行相應管理。繞了一大圈,責任卻在自己,李先生感到非常困惑:自己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卻連最基本的服務也享受不到。難道車子丟了,除了自己沒有小心看管之外,就沒有其他機構應該負責嗎?
從這件事中,讀者可以清晰地感受到物業是一項非常瑣碎的工作,涉及的各種關系非常復雜,而這些關系往往是解決問題的突破口。試想:如果李先生事先了解這些關系,他至少會在業主委員會上提出要求物業公司看管車輛,那麼,自己的愛車也不會白白丟失。到底物業管理中都涉及哪些『裙帶關系』呢?
業主與業委會就像股東和董事會
業主在物業管理的權利問題上類似於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謂『業主委員會』類似於董事會,是指業主們完全可以參照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公司的運作方式去運作。業主委員會委員參照公司法董事會產生的程序產生和運作,代表所有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合同關系;業主委員會主任由佔整個物業所有權一定比例的大業主或其推選的代表擔任;重大事項由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討論和民主投票決定。它是一種被各國實踐檢驗了的最民主、最科學的方式。所以,業主權益受到侵犯時,應該首先通過業主委員會進行維權,這是最直接、也是最省力的方法,效果也會比單槍匹馬上『戰場』要好得多。
業委會與房產開發商『打斷骨頭連著筋』
許多業主都認為自己入住後就與開發商脫離了關系,其實這種想法並不正確;因為至少有三種關系是你們之間必然存在的:合同關系、利益關系和制約關系,它就像血緣基因一樣無法改變,但卻很少引起關注。
1.合同關系。這是指房產開發商在售樓合同中存在模糊的條款和承諾未兌現,而這些卻是物業問題的多發地帶。比如:業主買房是支付了配套費的,但作為生活配套重要內容的幼兒園還未兌現。再比如: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開發商必須提供給業主商業用房,但建造時卻沒有考慮到,因此,該房產根本不具備商用性質。另外,還有建築質量和小區綠化景觀、會所建造等不完善的問題,這些算不算開發商違約,部分配套費是否應該退還,都是非常棘手的物業問題。
2.利益關系。作為開發商,不僅要注意塑造其知名度,更重要的是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所以開發商會在早期的房產投入更多的資源,而在後期的投入沒有預期多,甚至有些吝嗇。如:有的小區綠化只種小灌木和草皮,不種樹,尤其是大樹。業主會很強調在小區內種植大樹,因為大樹的陰涼能改善小區的居住環境,優化小區空氣,提高居住的舒適度。然而,開發商認為,小區內只適宜種植小樹,這樣顯得開闊——開發商考慮更多的是建築美。從上述利益關系中可發現,廣大業主與開發商在利益相同的情況下,也會有理念上的差異。
3.制約關系。由於不少物業公司是開發商的子公司,因此,物業公司雖然受聘於業委會,但在執行業委會決議時,卻不能不考慮開發商的意見。如果物業公司落實的是基礎性的建設,那麼盡管是在業委會做出決議後,也必須得到開發商的同意纔能建起來。這使得業委會的許多決議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執行。
業委會與物業公司是對手也是盟友
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是受法律確認的聘用關系,雙方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但我們也不能不注意到,有不少物業公司是開發商的子公司,或者與開發商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這種特殊現象使得兩者經常發生矛盾,好像一對冤家仇人。一方面,物業公司受聘於業委會,在業委會授權范圍內對小區進行專業管理,當業主與房地產商出現矛盾的時候,業主就以拒交管理費來制約開發商;另一方面,它與開發商尚未脫鉤,在行使管理職權時,不得不考慮開發商的意見和利益。
雖然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硝煙不斷,但也不能忽視兩者平等的合作伙伴關系。委托物業公司專業管理和業委會自治管理相結合,是業委會工作的重要原則之一。如果兩者能夠齊心合力,那麼物業管理將會少很多遺憾,多幾許陽光。
面對這麼多的關系,您是否已經感到困惑了呢?如何恰當處理業主與業委會、物業公司、開發商之間的關系直接決定了物業管理整個行業的前途。這是一場博弈,大家都在尋求最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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