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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近日召開的『CIHAF2004中國房地產金融論壇』上獲悉,新的《信托投資公司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階段已經完畢。中國銀監會已委托上海銀監局組成專家組對征求稿後續意見進行收集和分析,預計新《辦法》明年年初出臺。
據介紹,新《辦法》主要對以下幾方面進行了修改:1、取消了信托業200份合同的限制。2、規定募集資金必須超過5億元。3、在發行備案制基礎上增加了核准制。4、規定房地產信托資金可以用於購買土地及其前期開發。5、強調了要委托商業銀行擔任房地產信托資金的保管人。6、規定房地產信托資金的受托方、保管方和使用方不得為同一人,且相互之間不得存在關聯關系。
東中西區域發展和改革研究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孫立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采訪時認為,新《辦法》顯示出監管層以風險控制為重心的監管思路開始向促進行業發展與風險控制並重的方向轉變,預示了信托公司將獲得比以往更為廣闊的經營空間。
首先,新《辦法》取消了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通過擴大信托合同的總份數來實現5億元的募集資金,將在一定程度上奠定更具證券化的中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的雛形。這項新業務與傳統的房地產產業基金的多個受益憑證有著極大的相似點。另外,專家理財的特點也符合產業基金的基本特征。但是從其募集方式和市場流通性來看,還同REIT有著本質性的差別。比如,REIT是通過發行股份或收益單位,吸引社會大眾投資者的資金;REIT一般以股份公司或『托拉斯』的形式出現;REIT股份基本上都在各大證券交易所上市,具有更高的流動性。
其次,發行突破200份信托業務的審批方式采取核准制,要求信托商更重視市場及項目風險。與備案制不同,這實際上提高了門檻,體現了信托監管層在給予市場更多業務空間的同時,也時刻關注著市場及項目本身的投資風險。因此,准備開展這項業務的信托商要做好市場調研、項目可行性論證、產品的開發推廣和營銷、信托資金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並在公司組織形式、信托計劃金融工程的分解和組合技術、委托人的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提出具體方案,以獲得信托監管部門審批許可。
孫立指出,新《辦法》將會加劇信托市場的優勝劣汰,『強者恆強』將得到政策支持。《辦法》要求獲取這項新業務牌照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過去兩年連續盈利且信托業務收入佔公司總收入的60%,對中小型的信托機構亮起『紅燈』。
在新《辦法》中,『房地產信托資金可以用於購買土地及其前期開發』是一項重大突破,使房地產信托資金用途不在局限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權投資和商品房項目的中後期貸款融資』。這不僅為飽受『121』和『8·31』等一系列政策衝擊的中小開發商提供了融資渠道,而且為國家土地收購儲備部門提供了創新的土地儲備融資方式。
此外,新《辦法》關於保管人和關聯交易的規定也有利於加強風險控制。雖然我國還沒有出現委托銀行,但是保管人的出現顯示出我國信托市場越來越重視對風險的控制。關聯交易的詳細規定明顯帶有規避風險的傾向,有利於促進我國信托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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