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從有關部門獲悉,《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日前開始施行。其中不僅明確規定住宅樓房不得開設門臉,還對房屋使用中提出了諸多禁止行為。
新規定指出,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為:在屋頂、露臺、挑檐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利用房屋外牆懸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在屋頂堆放雜物;在陽臺、露臺超荷載堆放物品;在非承重牆體和預制陽臺欄板外側懸掛空調室外機等設施、設備;在陽臺欄板上設門;利用房屋外牆佔地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倚牆堆放有損牆體的物品;在住宅房屋內存放經營性酸、鹼、易燃、易爆等腐蝕性、危險性物品;在住宅房屋內安裝動力、壓力性設備;將居民住宅樓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為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以及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此外,房屋使用人確需改變住宅房屋使用性質的,不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和相鄰房屋的使用,不得影響文物和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應當符合城市市容、規劃、消防、環保等要求,並征得房屋所有人、經營管理人、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窗戶、陽臺安裝護欄的,應當按照有關護欄設計安裝規范,在同一居住小區、同一路段兩側或者同一幢樓房采用相同顏色和式樣,並接受下列房屋經營管理人的管理和監督: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房屋,由物業管理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公有房屋,由房屋產權單位、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售房單位負責;其他房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