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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從今年下半年開始施行。
新修訂的《規定》明確,租賃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三)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四)屬於違章建築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規定》明確,出租房屋應當提供土地使用證明。出租商住兩用樓的底商用於餐飲、娛樂、洗浴、洗染等經營活動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征得房屋相鄰關系人的書面同意,並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出租在建房屋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商品房預售的條件。《規定》提出,下列房屋出租,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標准:(一)公有居住房屋;(二)以行政調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三)政府投資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房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的租金,由房屋租賃當事人參照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租金協商確定。
房屋租賃期限由房屋租賃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並且不得超過20年。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一)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二)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者故意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三)擅自改變住宅房屋使用性質的;(四)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的;(五)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六)利用住宅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七)其他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情形的。
《規定》明確,未經備案從事房屋出租經營活動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辦理備案手續,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逾期仍不補辦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偽造、涂改、轉借、轉讓登記備案證明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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