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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行政審批手續,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對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作出新規定。
通知明確,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對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的,定期進行納稅申報須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規定。
通知指出,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因分次轉讓而頻繁發生納稅義務、難以在每次轉讓後申報納稅的情況,土地增值稅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通知規定,納稅人選擇定期申報方式的,應向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定期申報方式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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