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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部等四部門近日下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辦法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持家庭戶口本、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以及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向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公示。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簽署核查意見,並注明可以購買的優惠面積或房價總額標准。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
為防止購房人利用政府的優惠政策進行牟利,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一定年限後,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收益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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