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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式公布了《關於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屋租賃須委托銀行收、付租金的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必須通過指定銀行代收、代付租金。
經紀機構不直接收租金
《暫行辦法》規定,除承租人不能按期到指定銀行交納租金外,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將租金的交付渠道從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活動中分離出來,從經紀機構自行收取、自行管理改由銀行按合同進行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出租房屋,應與出租人簽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應當使用市國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中介要交60萬『保證金』
有關部門設置了保證金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將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的金額不得低於60萬元。如果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能將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銀行將從該房地產經紀機構交納的租賃代理保證金中劃轉相應金額向出租人支付,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於5個工作日內補足保證金數額。同時,《暫行辦法》還對保證金的使用設定了警示線: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規定補足保證金,其保證金餘額不足規定標准80%的,銀行將於當日書面通知北京市房屋置換中心,由市房屋置換中心通過網站予以公布。
租賃各方要簽補充協議
針對5月1日前後過渡期的具體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已經開展房屋租賃代理業務,並於5月1日後繼續開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除應與指定銀行簽訂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協議並交納租賃代理保證金外,還應於2004年5月20日前通知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簽訂補充協議,將租金收付方式調整為通過銀行代收、代付租金。並於簽訂補充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已收取的租金轉入代收、代付銀行賬戶,通過銀行代收、代付租金。
在5月1日前已開展房屋租賃代理業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再開展該項業務的,不得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告知房屋承租人、出租人直接交付房租,並應於5月20日前將已收取尚未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全部支付給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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