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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准:購房款的1%
目的:與房款中的24.4%共同作為基金用於日後房屋公共部位的維修
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公房按新規定繳存維修基金,同時對1992年以來出售公房的維修基金進行全面清理,按用途分別記入套或幢,保證維修基金的正常支取和房屋的及時修繕。這是本市日前召開房管會議提出的。
據介紹,售後公房個人按購房款的1%交納維修基金,房管和其他有關部門將從公房出售價款中扣除24.4%作為維修基金,加上個人交納的1%維修基金,售後公房的維修基金是25.4%。這部分維修基金由市住房委員會負責管理。這25.4%的維修基金主要用於售後公房公共部位的維修。房屋內部維修的支出由個人承擔。據介紹,使用維修基金,要到房屋所轄部門(或房管站,或物業公司)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委員會核實後予以支付應付的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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