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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黨和政府的關注下,在中國經濟時報和其他新聞媒體的不斷呼吁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民事關系的天平,從原來壓倒性地向前者傾斜開始向後者稍有移動,拆遷戶以死抗爭的鮮血終於換來了國家有關部門和一些地方對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的重視和保護。
9月18日,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在國務院新聞辦記者招待會上特別指出:嚴打拆遷中的違法和腐敗行為,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國慶節前有消息說,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牽頭制定針對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司法解釋,它的基本精神就是,不再支持強制拆遷。其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認為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的強制拆遷違法,應以組織強制拆遷的市、縣人民政府為被告,具體實施強制拆遷的部門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這實際上可能導致對公檢法聯合實施強制拆遷行為的否定。
9月28日陝西省人大通過的《拆遷補償條例》明確規定:不得強行拆除房屋,並對『拆遷人違法強行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依法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還要給予賠償;不得采取斷水、斷電、斷氣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9月26日廣東省人大通過的《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將原來涉及『先行拆除』的內容刪去,不再明確支持強制拆遷。廣東省人大的一位副主任說,強制拆遷存在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問題;一名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說,隨著拆遷過程中公權與私權矛盾的激化,相信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修訂是一種必然。
江蘇省日前發出的《有關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的通知》指出,在拆遷中『不能強制實行單一貨幣補償』、『決不能動輒把公安政法機關推到第一線』。
6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省內各級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達成協議』情況下,不予受理拆遷人強制拆遷的申請。對於這個新舉措,杭州市西湖區法院民一庭庭長方俊燦的理解是:『主要精神還是規范房屋拆遷,讓老百姓有路可走。』
但要在拆遷中真正讓老百姓有路可走,還必須切斷行政權力與拆遷的乾預關系,這樣纔能從根本上消除拆遷人的力量和利益遠遠大於被拆遷人的嚴重失衡狀態,避免法律、經濟和社會秩序的惡性破壞。現行的拆遷法規如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第17條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6條的規定——當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時由行政機關裁決和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實施強制拆遷,都是明確以行政強制力乾預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訂立過程,不僅突破了《立法法》對立法權限和程序的規定,有損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而且也違背了國際通行的不准許行政權力介入民事法律關系的世界規則。
《立法法》第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第8條規定把『民事基本制度』和『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列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所謂的拆遷補償協議實質是民事財產關系的調整,屬於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關系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因此,各級行政機關應該遵循《立法法》對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規制,即根本無權調整基本民事權利也就是公民的財產權利,不能以制定行政法規的形式乾預合同的訂立或者對私有財產所有權進行強制性處置。
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征收,一般都有兩條原則:一是公共利益原則,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補償原則。但分析我國目前各地的拆遷法規,無一例外將上述原則排除在外。行政部門以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為由,強行介入平等主體之間的房屋交易;行政部門只裁決怎麼補償、安置,而對拆遷戶不願被拆遷的主張視而不見。從本質上講,這是保證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強行收買的行為,是支持拆遷人打擊被拆遷人的做法,是缺乏正義的一項制度。
對於拆遷補償協議的裁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訴訟更是一項不合理、不合法的權利救濟程序。拆遷糾紛本質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應作為裁判員的政府卻作為一方當事人,介入進來本就不妥;讓拆遷人從訴訟中逃離,而政府出面抵擋,更屬不該。至於有關強制拆遷的規定,更是違背憲法精神。
一位法學家說,如果不從以往的拆遷問題中吸取教訓,修改制度並迅速糾正違法做法,誰敢保證拆遷引發的慘劇不會再發生?因此,當務之急是,讓行政權力盡快退出拆遷領域,讓拆遷糾紛在民事范圍裡自己解決,立即廢除和禁止行政拆遷的規定和行為。這纔是治本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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