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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野蠻拆遷者將被撤銷資質
http://www.enorth.com.cn  2003-09-3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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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91] 浙江省 網友:木馬111 於2006-03-21 12:23 發表評論:

   如此裁決杭州市蕭山區建設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 蕭建行裁(2006)04號申請人(拆遷人):浙江湘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是蕭山區政府派出機構),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湘湖農場內(現地址:蕭山區湘湖路132號)。法定代表人:張振豐(蕭山區常務副區長),該委主任。被申請人(被拆遷人):戚恩惠,女,出生日期1927年1月6日,戶籍證明住址:杭州市蕭山區城廂街道城區市心橋社區無戶戶68戶。拆遷人浙江湘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爲實施休博會湘湖配套建設項目,需對被拆遷人戚恩惠戶座落在拆遷範圍內的房屋(事實是:《景中林》園林別墅)進行拆遷。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能在房屋拆遷公告公佈的規定期限內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內容的協議,拆遷人向本局提出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申請。本局依法受理後,對此案進行了調查,現已審查終結。拆遷人稱,浙江湘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爲實施湘湖旅遊度假區一期拆遷項目,需拆除座落在蕭山城廂街道湘湖村五組戚恩惠戶的私有住宅一處,混合結構及磚木結構,房屋共計建築面積323。99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爲杭房權證蕭字第H131738號。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可安置建築面積爲340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地點爲城廂街道東湘區塊(暫名湘湖家園),並結算差價。(事實是:被拆遷人多次提出每一次協商拆遷人都要有書面記錄,但是拆遷人不於理睬,造成了沒有調解記錄的事實)被拆遷人稱:(1)建築面積323。99平方米是1998年測繪的,2000年改造後,現實際建築面積450餘平方米,佔地面積806。8平方米,要求保留不拆房屋或自行整改(事實是:2003年同一拆遷主體浙江湘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同一拆遷目的湘湖旅遊開發保護,並且是同一地點在湘湖風情大道建設時,湘湖村共拆遷36戶相同性質產權房屋,其中有12戶是實行就地重建安置。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法定第十五條因村莊和集鎮統一規劃建設拆遷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當按不低於原建築面積給予安排住房或者折算給予合理補償。歸僑、僑眷要求自建住房,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其宅基地面積按照當地規定的上限標準內適當照顧。 華僑要求翻建其祖屋的,需重新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批准;翻建房屋影響規劃的,可以另行安排不低於原面積的宅基地。)。(2)如一定要拆的,要求按實際面積450平方米,庭園面積作一半面積計算,共要求安置1000平方米左右(事實是: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法定第十四條因國家建設或者城鎮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按國家和省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房屋有庭園、天井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3)要求享受歸僑僑眷優惠政策。本局自2006年2月10日收到並受理拆遷人的裁決申請後,向拆遷人送達了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拆遷人送在了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申請書副本及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受理答辯調解通知書,並告知了被拆行人的權利,被拆遷人於2006年2月18日及2月23日向本局提交了答辯書及補充答辯書。本局在審覈拆遷雙方的相關資料後,依法於2006年2月21日組織拆遷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後因拆遷雙方當事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沒能達成一致意見,調解不成。(事實是拆遷方根本沒有理會被拆遷人的根據《僑眷法》提出的要求,採取迴避與不作理會,進行惡意訴訟,目的是爲了實施行政強拆。)經本局查實:拆遷人的拆遷項目情況:拆遷人實施休博會湘湖配套建設項目,已經蕭山區發展計劃局蕭計基(2004)590號《關於世界休閒博覽會湘湖配套建設項目的批覆》、蕭山區國土資源局蕭土徵(2004)國劃第80號《徵(使)用土地批准通知書》(事實是2006年3月3日還在召開湘湖村村民代表大會協商土地徵遷補償事宜)、杭州市規劃局(2004)浙規證編號011017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蕭山區建設局蕭建設拆許字(2004)第3號《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等文件批准,並於2004年12月21日在蕭山日報上進行房屋拆遷公告,2005年9月9日在蕭山日報上進行調整搬遷期限公告。被拆遷人情況:被拆遷人系僑眷,被拆遷房屋座落於蕭山區城廂街道湘湖社區(房屋所有權證地址:蕭山城廂街道湘湖村五組)混合及磚木結構,房屋用途爲住宅,2004年5月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號爲杭房權證蕭字第H131738號,記載建築面積323。99平方米。評估情況:拆遷人自實施房屋拆遷以來,委託評估機構多次上門對被拆遷房屋開展評估,由於被拆遷人不接受評估,評估機構僅根據外觀主體對被拆遷房屋作了評估,造成被拆遷房屋評估結果的不完整。上述事實有建設項目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徵(使)用土地批准通知書、房屋拆遷許可證、評估報告、房屋所有權證、調解筆錄(事實是拆遷人與被拆遷沒有協調筆錄)等證據證實。本局認爲:拆遷人因實施休博會湘湖配套建設項目需要對被拆遷人的房屋實施拆遷,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符合城市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該拆遷行爲合法。被拆遷人提出的除要求享受歸僑僑眷優惠政策外,其餘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局不予採納。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第、第三下七條、和三十八條等條款、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及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裁決如下:一、被拆拆人應於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座落在蕭山區城廂街道湘湖社區(房屋所有權證地址:蕭山城廂街道湘湖村五組)的被拆遷房屋騰空,交付給拆遷人。二、被擴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按規定委託評估機構在房屋拆除前依法進行評估後,按評估報告、法律法規及拆遷政策有關規定予以補償。三、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提供不小於323。99平方米建築面積的餘額安置房安置被拆遷人,安置地點爲城廂街道東湘區塊湘湖家園,被拆遷房屋與安置用房的差價結算按有關規定辦理。各項拆遷補償費用由拆遷人按規定委託評估機構在房屋拆除前依法進行評估後,按評估報告、法律法規及拆遷政策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四、 拆遷人應按保護歸僑僑眷權益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當事人對上述裁決不服的,可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晶內依法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或杭州市房產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依法需要停止執行的情形外,在複議和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按裁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43610] 北京市 網友:李巖 於2003-11-08 01:18 發表評論:

  我在朝陽區黃木莊一號院長期居住,2003年9月15日得到落款爲“北京啤酒廠清理小組“發放的住戶拆遷公告,要求住戶在10月15日之前搬走,由於沒有實施細則,故沒有搬遷。在11月1日又看到第二份公告,公告稱在11月10日之前不能退出現住房,後果自負,並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由於公告公佈的安置方案與所參照的北京市政府第87號令有關規定相差甚遠,我要求和北京啤酒廠廠區清理工作辦公室協商補償和安置事宜,他們不與理睬。於是我向北京啤酒廠反映情況,要求協商解決住房問題。今天拆遷辦公室的兩個人找到我,對我說:找誰也沒用,找王歧山、劉棋有用,因爲我們手裏有劉棋的批文。我知道市政府的批文涉及到國家機密,所以我沒敢問是什麼批文!還說如果我不搬走,讓我死都不知道怎麼死的。他們的話讓我很恐懼,聯想到前一段時間有人被毒打,有人被騙走後強行拆除住房…..我特意把他們找我的談話記錄作了錄音,在需要時出示。很快就到11月10日了???最後的搬遷期限,我不知道下一步我該如何做,消極的等待也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而我有沒有其他的辦法阻止他們強拆、偷拆我的住房。請幫幫我!我的聯繫方式:13311511756,87778084我的郵件地址:leeyansir@sina.com 即將失去住所的黃木莊一號院居民 李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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