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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陽縣朱正亮在北京自焚,這是繼南京發生拆遷戶自焚慘劇後,第二宗因不滿拆遷而發生的自焚事件。
發生這樣的極端事件,青陽縣政府一位官員認為原因在朱正亮『心理承受能力不夠』。言下之意無疑是當地政府沒有責任。發生這樣的極端事件後,也總會有人告誡:勿以極端方式求取問題的解決。
應當說,發生糾紛時采取極端行為確是不明智的,因為這首先於己是個傷害,另外還可能觸犯法律。但我們在對當事人進行勸誡的同時也不能忘記這之中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在極端事件的發生問題上,他們也難辭其咎。
就房屋拆遷和評估一事,朱正亮與青陽縣有關部門有著不同意見。在這種情況下,青陽縣有關部門不是耐心地與之協商而是采取帶有一定強力性質的強拆行為,這就使得當事人不但在物質也在精神上受到打擊。南京拆遷戶自焚慘劇所以發生,當地有關部門誘騙性、強制性拆遷不能不說是主要肇因之一。如果當地政府部門不是漠視群眾利益,能細致做好服務工作,當事人的一次次上訪能夠引起重視,這些極端事件就不會不存在不發生的可能性。
有人說『勿以極端方式求取問題的解決』,實際是指在『反映情況』無效之下『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協商不成求助於法律本應成為首選。但問題的癥結並不在於當事人沒有訴訟意願,而在他們對於能夠勝訴政府沒有信心。事實其實也正是如此。在一些地方,行政訴訟中非『官』一方勝訴的可能極小,許多案件即便非『官』方勝訴也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形成事實上的『雖贏實輸』局面。而在這漫長的訴訟與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早就已經傾家蕩產了。在這種明顯於百姓不利的訴訟環境中,容易出現百姓『畏訴』現象。上訪不起作用,打官司又沒前途,所有的路都堵死了,有的人就難免會用死來抗爭,用極端行為來呼喚重視。
況且,如果什麼問題都非要把群眾逼到打官司不可地步,這本身就意味著政府部門的失職,因為訴訟行為只是解決問題諸方式中的底線,如果法律成為一切問題解決的唯一裁決者,那還要政府乾什麼?所以從另一個角度甚至可以說,事情的完滿解決離訴訟越遠就表明政府工作做得越好。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說:『動遷是當前群眾上訪比較多的問題,有些甚至引發了惡性事件。因動遷問題而使上訪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有的地方政府不顧當地的經濟實力,盲目擴大城市建設和拆遷規模,造成拆遷補償標准不落實,拆遷安置方案不落實;第二,有的部門不依法行政,不依法辦事,工作簡單粗暴,擅用強制措施;第三,有的開發企業隨便降低補償標准。』這段話明確了因動遷所起的上訪及惡性事件中政府部門的責任所在。
可以說在因其他事情引起的極端事件中,政府部門如果也存在類似問題與現象,也應難以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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