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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腐敗現象的危害,有目共睹。如何從法律的角度有效遏制這種現象,是很值得討論的。依本人之見,在當前情況下,做到以下方面是比較重要的:
首先,對城市規劃不能頻繁修改。城市規劃方案的編制,必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城市規劃方案一旦確定下來,其效力就應當像法律一樣,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這樣就不會出現城市規劃隨時在改、拆遷隨時在進行的現象。即使城市規劃萬不得已要修改,也不能由規劃部門一家說了算。規劃部門必須在廣泛征求市民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修改的方案,然後報上級規劃部門先行審核,在得到肯定的答復後,再報同級人大通過。如果不對城市規劃程序嚴格加以限制,就難以在源頭上遏制頻繁拆遷現象,拆遷腐敗的成本也會大大降低。
其次,完善招、投標的法律制度。拆遷計劃制定後,必須留有相當長時期進行公示。在拆遷得到相應政府機關批准後,由哪一個企業來具體承擔拆遷任務,必須進行招、投標。在拆遷過程中,如有必要進行強制拆遷的,必須由政府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律上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裁定是否應該強制拆遷,而不能由政府自行組織公安、城管等部門強行拆遷,這樣會激化矛盾。
最後,被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必須市場化。拆遷房的補償,涉及拆遷戶的切身利益,必須認真對待。拆遷房屋價格的評估,必須由中立的價格評估事務所進行,它不應當是政府獨家指定的,而是有多家不同的機構,可供市民選擇。在評估過程中,評估機構應當在有評估申請人(政府機關代表)、被申請人(拆遷戶代表)的參與下,公開進行聽證,在認真聽取雙方的意見的前提下,作出評估結論。被拆遷者如認為房屋價格評估過低,其有權利申請再次評估,再次評估應當由不同的評估機構作出。在被拆遷人選擇評估機構時,政府不能設置任何障礙,不能對評估機構進行地域限制。
綜合起來看,要有效懲治拆遷中的腐敗現象,有兩方面是比較重要的:一方面,要建立拆遷戶的抗辯機制,讓被拆遷者有說話的機會和渠道。是否應該拆遷,補償多少,補償步驟是什麼,都要讓公民有表述的自由,不能由政府官員一家說了算。因為在行政相對人沒有途徑表達自己的異議的場合,絕對的權力會滋生絕對的腐敗,行賄受賄就勢在難免。要建立合理的抗辯機制,政府必須廣開言路,新聞媒體能夠及時介入相關事件進行報道,在裁定是否強制拆遷時法院保持中立性等,都是至關重要的。
另一方面,對刑法中受賄罪、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的執行,必須真正兌現。拆遷中的腐敗之所以屢禁不止,而且在今天愈演愈烈,與刑法手段比較軟弱,有的明顯存在腐敗現象的拆遷事件中,相關人員沒有受到刑事追究有關。刑法對於行賄受賄犯罪的規定,是相當明確的,對拆遷事件中少數政府官員觸犯刑律的情況,司法機關有必要認真調查核實,做到有罪必究、重罪重判,充分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功能,這樣,腐敗現象的有效遏制纔會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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