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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頒布以後,筆者逐條逐款進行了學習研究,學罷《條例》,感慨頗多,並縷析出九個方面的缺憾。
第一,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的問題。《條例》突出業主權利太過了一點。業主所謂的維權,主要是維護個人自己的權,他不管公共部位的,而物業公司則是維護公共部位的權,注重的是群體利益。但業主委員會不具備法人資格,能否代表業主權利也很難說。業主委員會跟居委會的關系如何?居委會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而業主委會卻沒有,一旦發生糾紛誰是訴訟主體?所以《條例》的規定只具有調解性,而不具備法律訴訟的條件。出現矛盾,業主委員會起訴物業公司可以,但物業公司卻不能起訴業主委員會。
第二,小區驗收業主認可的問題。現在要求小區驗收必須要有物業管理的驗收單,物業公司驗收了業主不認可怎麼辦?對這一工作程序的問題,《條例》沒作明確規定,容易出現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
第三,物業公司與業主、業主與業主之間關系不明確。公司與業主是一個平等的合同關系,但業主與業主之間是一個什麼關系呢?假如業主之間因房屋裝修發生矛盾時,該居委會出面解決呢還是該物業公司出面呢?這也是條例所不能回答的。
第四,《條例》對物業公司的短期行為沒有約束。當前有一個致命的問題就是物業公司的短期行為。由於公司本身投入不足,導致拼設備。為什麼小區剛建好的頭兩年,大家感覺還可以,所以前邊的物業公司就給業主留下了好的印象,後邊接手的公司可能比前邊的還努力但卻費力不討好。這因為大修理基金是一樣提的,前邊就用得少,後邊就不夠用。所以《條例》沒有規定長期有效機制,可持續物業管理機制。
第五,業主的概念是產權人,他代表的是個人私有面積的權利,而公共部位卻沒有產權人。公共部位要不要產權人,公共部位的產權到底歸誰?《條例》沒有明確。比如現在北京一聲令下,封閉所有垃圾道,並規定垃圾道產權是誰的就由誰負責。垃圾道的產權人是誰呀?垃圾道是以前設計的,設計是有規范的,跟後邊的物業管理沒有任何關系。可是事實上只好把封垃圾道的責任轉嫁到物業公司頭上。
第六,技術資料的問題。《條例》第29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有關技術資料交給業主委員會。我認為這個資料不能給業主,因為裡邊有好多東西都是動態的,不能作為歷史資料交業主委員會保存。
第七,一個小區有多家開發商建設該怎樣選擇物業公司,怎樣行使物業管理權利?《條例》沒有明確。市政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小區公共配套,幾家開發公司怎樣分攤?
第八,物業管理收費是向產權人收費還是該向使用人收費,《條例》也沒有界定。現在好多人都把買房作為一種投資行為,買來出租,而承租人又該怎樣履行產權人的義務呢?你根本就找不到產權人,怎樣收費?他們的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又不知道。
第九,物業管理基金不能放在業主委員會,應該有專人管理。業主委員會既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他就沒有專門的財務機構和管理人員,他能管好這筆錢嗎?如果聘用一些財務人員,工資由誰發?業主委員會是沒有經費開支的。
以上這些問題,都是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但是《條例》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個缺憾。但是,中國物業管理發展了這麼多年,終於有了第一部國家級專門法規,這畢竟是一大幸事,應該說是從無到有的突破。有這樣一個法規總比以前無章可循要好,對規范物業管理市場是有其積極意義的。況且,還有相關的配套文件,相信會通過一段時間的施行逐漸完善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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