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首部《物業管理條例》,以公平與務實的態度,明確了業主、業委會與物管公司之間互為依存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也第一次與法律法規零距離接觸。這對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加強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
物管公司的信用危機,使得整個房地產行業都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挑戰。老百姓在小心購房的同時,還需要睜大眼睛,來辨別並挑選一個讓自己滿意的物管公司。條例的頒布實施,賦予了業主更多選擇的空間。這與以前『嫁雞隨雞』任由開發商搭配物管公司的時代,有著本質的區別。但條例沒有過多地偏袒業主,在違約責任方面,既對物管公司的服務行為有著具體的規范和約束,也對因扯皮而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制定了其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客觀與公正性。
懲罰不是法律的最終目的。從條例規定的實質性內容來看,其潛在的內涵和意義,已遠遠超越了自身的行業屬性。條例的本意,不僅是起著監督、制約和規范的作用,而是要在更深的層面上,喚醒並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物管工作牽扯到千家萬戶,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某種意義上說明,業主、業委會與物管公司之間,有著類似信托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這就要求三方面都要恪守信用的准則。出於信任,業主選聘業委會和物管公司;業委會也承擔著非營利性質的民事信用責任。而物管公司先服務、後收費,也是基於對業主與業委會的信任。如果沒有信任的前提,三方的關系將更加激化,也無法成立。
信用不僅是指物管行業。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人,都要講究信用。信用是人類基本的美德。在市場經濟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信用還需要法律的支橕和維護。從這一點上來說,物管條例的頒布與實施,滲透了更積極的社會意義。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