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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將正式實施。這是國家國土資源部繼去年7月1日出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後,針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又一個法規。如果說去年的『規定』是規范以競價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的話,那麼今年的新『規定』則進一步規范了以『協議』這種非競爭性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在不少業內人士對新規定尚未來得及『坐下來認真研究』之機,本報邀請北京大學的馮長春教授和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的王守智副司長就新規的要點和影響進行了解讀。
北京大學不動產研究鑒定中心主任馮長春
應該盡快有一個細則出臺,使之變得更富操作性
新規定目前不會對市場產生很大影響。從內容上看,新規定較舊規定有了改進,例如: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基准價70%、協議出讓結果必須公布、用途變更需經規劃部門同意、出讓底價不得泄露等方面。這會進一步規范市場行為。
但問題是,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和協議出讓之間有交叉的地方,其中幾個概念的界限也不明確。例如: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的明確涵義是什麼?它們與土地價格之間有什麼關系?在地產市場上,土地有『熟地』和『生地』之分,規定中的『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基准價70%』的計算方法,是高了還是低了,還要算一筆細賬。我個人認為,應該盡快有一個細則出臺,使之變得更富操作性。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守智
陽光化操作會使得投資者心裡更踏實
這個規定的出臺,首先就是要使得國有土地出讓更加規范、公平,陽光化操作也會使得投資者心裡更踏實。過去幾年,在土地出讓程序上確有不公平的地方。其次,這個規定有利於土地的開發利用,使土地的利用率提高。
新規定的幾個關鍵在於:首先是對協議出讓價格作了明確規定,保證了土地出讓價格有據可依,避免了『批條子』等行為;其次,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競爭者時,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單純按照土地用途確定出讓方式,為投資者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再次,協議出讓底價由集體決策,而不是一人說了算,同時采取保密制度;協議出讓結果向社會公布,避免了『暗箱操作』等。我認為新的規定會受到業界的歡迎,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如投資環境,制定實施細則,當然,在規定執行的過程中,如果發現問題,有關部門還會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商報記者李國君、杜秀平
政策要點
將於2003年8月1日實施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核心內容有: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准地價的70%。
-協議出讓底價由集體決策,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方可采取協議方式;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
-協議出讓結果向社會公布,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者,將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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