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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個條例5個法規 2003年還有5個法規
2002年,天津市共出臺了『商品房管理條例』等3個條例、5個法規;明年還將出臺5個法規。屆時,本市房地產建設、流通、消費各個環節全部進入有法可依的狀態,這將對本市房地產發展產生良好的支橕作用
明年出臺5個法規
據了解,明年出臺的5個法規,分別涉及范圍是:商品房小區公共部位的維修基金、公共部位房屋的權屬、中介、保護風貌建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等。屆時,本市房地產全程,從立項建設到物業置換維修等等各環節全面實現法規化,為處理和解決商品房和物業管理運作和市場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這標志著房地產和物業管理進入法制軌道,對提高群眾生活質量有著重大意義。
今年出臺的3個條例5個法規明年繼續適用。
這3個條例分別是《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
5個法規是《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天津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辦法》、《天津市個人住房置業擔保暫行辦法》、《房屋權屬證書印制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出臺,將更好地維護職工利益、為職工提供保障,同時也在管理使用上確保公積金的安全。
《條例》重點:
-職工單位應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依法在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天內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封存手續。
-對新錄用職工,在公積金繳存時間和基數上明確規定,新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始繳存,月繳存額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2002年12月1日起實施
該《條例》是本市建國以來房地產業物業管理的第一個地方法規,也是本市規范物業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據。
《條例》重點:
-購房人購買新建商品房時應簽署業主公約。
-開發建設單位未向物管企業提供物管服務用房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暫扣售房許可證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凡拆改住宅房屋承重結構、佔用公共部位、損壞公用設施設備等行為,處以3萬元至10萬元罰款。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2002年12月1日起實施
《條例》明確了銷售部門、企業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規范了市場行為。作為本市商品房管理方面出臺的最高級別管理法規,將長期以來困擾消費者的爭議作了具體的、細化的規定。
《條例》重點: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未按期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配套證明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10萬元罰款。
-商品房開發建設應當進行分階段驗收,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施工和進行竣工驗收,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對商品房銷售廣告中明示的事項,購房人有權要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作出規定。
《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
根據《規定》,凡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包括城鎮范圍和農村范圍內的房屋,出租人只要具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包括已抵押的房屋,均可以出租。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出租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屋出租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受保護。
《天津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辦法》2002年11月10日起實施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商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由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組合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天津市個人住房置業擔保暫行辦法》2002年11月1日起實施
所謂個人住房置業擔保,是指按規定取得住房置業擔保資質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向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銀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房屋權屬證書印制管理辦法》2002年8月1日起實施
由國家建設部、新聞出版總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印制管理辦法》,旨在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房屋權屬證書的印制管理。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前提是符合城市規劃、適應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利於舊房改造、改善生態環境和保護文物古跡。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對被拆遷人給與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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