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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田鳳山部長簽發國土資源部第14號令,發布了《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辦法》共17條,將於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可查詢的土地登記資料的范圍、查詢機關、查詢人以及查詢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規定,包括土地登記卡和宗地圖的土地登記結果可以提供給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包括土地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地籍調查表和地籍圖的原始登記資料,實行有限主體查詢,即土地權利人、取得土地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土地登記代理機構以及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原始登記資料。
為方便查詢人查詢,《辦法》規定,查詢人可以自己查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詢;對符合查詢條件的申請,查詢機關應當當場提供查詢;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的,應當在5日內提供查詢。查詢人請求出具土地登記結果查詢證明的,查詢機關經審核後可以出具。
《辦法》對查詢人的查詢行為也提出了要求:查詢應當在設定的場所進行,查詢人應保持查詢資料的完好,不得對土地登記資料進行圈點、劃線、注記、涂改或者拆頁,也不得破壞查詢設備。
《辦法》的發布和實施,將進一步提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社會化服務水平,有效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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