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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購買了某小區的住宅,但房地產開發商未將其屋下為水泵用房告知李某。李某入住後發現,每隔35分鍾就會發出馬達轟鳴聲,嚴重影響休息。於是李某告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房地產開發商在售屋時未告知李某樓下是水泵機房,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個案件主要是涉及『後合同義務』及責任承擔的問題。『後合同義務』又稱附隨義務,是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合同的性質、目的以及交易習慣等而附帶產生的義務。『後合同義務』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又無明確約定,但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並依社會的一般交易觀念,當事人應負擔的義務。
在房屋買賣中,協助義務和告知義務尤為重要。如在產權過戶時,開發商要協助買方當事人辦理後續事宜;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者履行完畢後,賣家應將有關房屋的重要事項或存在的缺陷告訴買家。
『後合同義務』是合同義務的一部分,當事人須認真履行,若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同樣構成違約,有過錯的一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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