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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房管局了解到,為規范房屋租賃市場秩序,維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市從11月1日起開始使用新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原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租賃合同》同時廢止。
據了解,新版合同對租賃當事人和承租人的情況,以及房屋的情況、租賃用途、租賃期限和交付日期,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使用和維修,房屋轉租及出售等都作了較詳細的提示和要求。明確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出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當事人一方系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的,應到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承租人租賃房屋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合同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後,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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