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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涉及到租賃雙方的切身利益,《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正式實施,將在規范房屋租賃行為、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上起到積極的作用。本期起特刊登部分房屋租賃案例,供讀者參考。
甲企業在市中心有一閑置庫房面積約2000平方米,1999年4月出租給乙公司作商鋪使用。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並向房管部門進行了登記備案。2001年1月以來,乙公司因經營困難,一直未繳納租金。2001年8月,甲企業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乙公司支付所欠租金,並立即騰空交回房屋。現甲企業諮詢是否可以收回房屋。
管理部門回復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該約定租賃當事人情況、房屋情況、租賃用途、租賃期限及交付日期、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房屋的使用和維修、房屋轉租、房屋返還時的狀態和增添物的處置、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並按照規定自房屋租賃合同訂立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其中,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甲、乙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並辦理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雙方的租賃關系應當依法受到保護。現在甲企業因乙公司拖欠租金7個月,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如果甲企業和乙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對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甲乙雙方可以按照合同解決。如果甲乙雙方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甲企業可以根據規定,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乙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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